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 检查部门 |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的对象 |
1.在丹东地区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 4.建筑市场招投标市场主体 5.燃气经营企业 6.参建单位、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厂 7.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 8.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9.建筑业企业及施工现场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1.房地产经纪机构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1、对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2、对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4.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5.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6.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7.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8.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章备案。 9.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 11.农民工实名制落实情况 12.建筑业企业资质实地核查 1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 14.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15.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16.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17.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8.春季在建工程质量检查、秋季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冬季施工工程质量检查、钢筋专项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专项检查、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 19.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20.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 2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22.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2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24.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 。 25.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6.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7.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28.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 29.需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30.项目部、监理部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3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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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 查法律依据 |
1、《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5、《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 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7.《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8.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0.《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1.《人防法》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7.《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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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检查方式 |
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受检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局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会同燃气企业所属区执法人员一道检查,抽检或隔一年复检;实地检查、随机与集中相结合,日常检查、复查、联合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