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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20〕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政发〔201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331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78项、合并63项、增加61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25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17项、调整管理方式3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6项,承接国务院与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8项(承接后下放1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2.丹东市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与省政府下放的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